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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办法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2017年6月6日审议通过)

                                                                                          (2018年9月3日修订)

 

        为奖励先进,树立榜样,鼓励我院其他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我院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根据《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生评定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一章  评选对象

第一条   评选的对象为本院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评选比例

第二条   本科生市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具体评选名额根据学校当年通知确定。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模范遵守校纪校

规,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德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成绩优良,评奖时所有课程考核合格,市级优秀毕业生所学课程的平均绩点原则上不低于4.0,校级优秀毕业生所学课程的平均绩点原则上不低于3.5。

第五条   申请市级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必须满足以下一项条件:

(一)   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获以下荣誉者: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同济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含校外冠名奖学金)二等奖及以上;

(二)   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获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且同时至少获得过一次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同济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含校外冠名奖学金)二等奖及以上;

(三)   其他有突出表现者。

第六条   申请校级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必须满足以下一项条件:

(一)   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获以下荣誉者: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含校外冠名奖学金)、民族班学生专项奖助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二)   其他有突出表现者。         

第七条   能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积极志愿到西部、农村、基层或者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就业者、服兵役复学者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审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学生个人提出申请,评奖评优工作民主评议组组织民主评议,将民主评议结果报学院;

第十条   学院学生评奖评优初评工作组组织初步评审,初评结果提交学院学生评奖评优工作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后,将推荐名单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批,市级优秀毕业生材料还要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市优秀毕业生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发“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其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校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其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批准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考试不及格及其他与优秀毕业生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流程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评定办法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若学校的评定办法作出调整,本评选办法将做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本评选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