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为了加强我院研究生教学培养和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推动学院研究生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特制定如下规定:
1、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限按学校有关规定为两年半(五学期),其中前三学期为课堂教学时间,后二学期为学位论文写作和教学实践时间。
2、研究生修完全部课程,要按照学校研究生院的要求并结合所在专业学科特点,实行严格的中期考核。通过考核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学习。
3、研究生应该端正学习态度,认真学习,完成学校和导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导师应对研究生的学习、科研严格把关。研究生成绩不合格者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不予毕业。
4、研究生应该认真修完所有课程,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研究生在读期间不得无故缺课,不经任课老师事先批准,每门课累计缺课三次不得取得优良成绩,六次以上取消这门课考试资格。任课教师应该严格记录本班学生的考勤情况,学期末上报学院。
5、本科非法学类专业的研究生,入学后须修本科两到三门相关课程,如申请免修须经导师批准。
6、学位论文实行导师负责制,研究生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前须同导师交流,认真听取指导教师意见,经导师同意后共同确定研究方向和论文题目,无特殊情况,开题报告必须在第三学期完成。
7、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答辩前两个月交予导师,答辩前一个月提交盲审,若不能按时提交,导师有权拒绝指导。
8、研究生必须积极参加学校、学院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研究生每学年至少必须参加五次以上由学院组织的学术讲座,不积极参加学术活动者,由学院评奖委员会讨论决定,取消其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9、研究生导师因公外出(包括出国)两年以上、且不能履行导师职责,可暂时停止其招生权限,待该导师回到工作岗位后由专业委员会讨论重新恢复其招生权限。
10、研究生导师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指导学生,可提出申请(需附带医院证明)要求暂停招生,可暂时停止其招生权限,待身体康复后由学科专业委员会讨论重新恢复其招生权限。
11、研究生导师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学生,师生协商后,向学科委员会提出更换导师申请,由学科委员会讨论是否同意,如申请获得批准,原指导教师继续承担研究生培养的所有经费。
12、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调进我院后的招生安排,应根据人事处、研究生院规定统筹协商解决,由学科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上报招生计划。
本规定解释权归政治学、社会学学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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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7日